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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我校教职工享受有关福利暂行办法
作者:  发布时间:2017年08月30日 15:58  

为进一步提高教职工生活福利水平,做好婚、丧、病、育、困“五必到”工作,传递学校大家庭的温暖,激励教职工全身心地投入教学科研与管理服务,现对校工字[2005]16号文件《关于我院教职工有关生活福利的暂行规定》作了修改。兹公布如下:

1、教职工新婚,符合婚姻法规定,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,校工会委托所在分工会表示祝贺,经费开支300元。

2、女教职工生育小孩,符合计划生育政策,校工会委托所在分工会表示祝贺,经费开支300元。

3、工会会员办理退休手续时,会员本人到校工会领取慰问金300元。

4、在职教职工生病住院,由校工会委托所在分工会慰问:非危重病患者,给予慰问金500元;危重病患者,给予慰问金1000元;癌症患者,给予慰问金2000元。一种疾病住院一年内慰问一次。

5、教职工(含离退休人员)去世,学校按有关文件规定给予丧葬补助、抚恤金等;校工会送花圈悼念,给予慰问金500元。

6、在职的教职工及配偶的父母或配偶去世,由校工会或委托所在分工会慰问,送花圈悼念,给予慰问金500元。离退休教职工及配偶的父母或配偶去世,校工会委托离退休教职工服务管理机构送花圈悼念,给予慰问金500元。教职工的父母或配偶去世,逝者1人只慰问一次。

7、每年春节前慰问在职教职工中的特困户,由分工会写出情况报告,经校工会批准,每户给予慰问金1000元。

8、校工会根据全总有关精神,每年有关节日向全体教职工发放节日福利。

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,原院工会有关文件废止。

高清mv无字幕视频素材工会

 2017年8月29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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